万象城AWC

万象城AWC集团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减免租金的公告

2020-02-24 15:18:12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应对疫情、解决中小企业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等要求,万象城AWC集团对所属物业2020年2、3月租金减免方案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上海万象城AWC(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含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城AWC集团”)作为本次租金减免的实施主体。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将另行制定并决策租金减免实施方案。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万象城AWC集团自有经营性房产,自身从事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等生产经营活动,无负面清单事项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为本次租金减免的适用对象。

其中:

1.申请人租用的物业须是万象城AWC集团拥有产权的自有经营性房产。

2.申请人应在承租的物业空间内从事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不包括虚拟注册、人员居住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用途。

3.申请人应是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

(1)中小企业的认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非企业性质的各类机构、非营利组织以及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不在此次政策适用范围内。

(2)国有的范围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规定。

4.存在负面清单事项的申请人,在负面清单事项消除前,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有证据表明申请人不配合上海市、区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万象城AWC集团实施防疫工作,有瞒报漏报迟报相关信息、防疫措施不到位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申请人存在欠租欠费及其他违反租赁合同情况的;

(3)存在其他负面清单事项的。

三、租金减免方式

对符合适用条件的申请人,万象城AWC集团审核通过后减免申请人2020年2、3月的房屋租金。申请人已经支付2020年2、3月租金的,万象城AWC集团在后续支付租金中减免相应金额。具体以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或书面确认书为准。

已签租赁合同条款中约定2020年2、3月是免租期的,本免租政策不叠加适用。

存在间接承租万象城AWC集团物业情况的,转租人(承租人)不享受本次租金减免政策。在转租人(承租人)切实落实对符合条件实际经营次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需符合本公告第二条“适用对象”各项条件)租金减免的前提下,万象城AWC集团在不超过转租人(承租人)对符合条件实际经营次承租人减免租金的总额内,减免转租人(承租人)2020年2、3月的房屋租金。为免疑义,转租人(承租人)的转租行为需经过万象城AWC集团同意。

四、申请与受理

1、受理窗口:申请人向与其签署租赁合同的出租方通过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快递等方式直接提交租金减免申请和相关资料,也可以向出租方派出的业务人员提交租金减免申请资料。

万象城AWC集团相关企业联系人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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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支持疫情防控减免租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含对所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2)承租人与房产所属国有企业或转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营业执照副本、控股股东名称及股权比例;

(4)承租人2019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19年12月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其他必要的材料;

(5)属于转租物业的,转租人在提交申请资料时,还需提供:实际经营次承租人清单、实际经营次承租人的2-4相关资料(其中租赁合同为实际经营次承租人与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转租人收取实际经营次承租人2020年2月1日之前3个月的租金收款记录、转租人和实际经营次承租人签署的同意减免2020年2、3月租金的协议;

(6)其他与审核认定相关的材料(按需)。

申请人应如实诚信填报相关信息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万象城AWC集团在事中或事后发现申请人填报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万象城AWC集团有权驳回申请人申请,不给予租金减免,要求申请人补交已减免的租金,直至提前解除与申请人的租赁合同。

经审核符合租金减免条件后,出租人将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并和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或书面确认书。承租人取得的租金减免额最终以万象城AWC集团实施主体通知为准。

3、受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可以扫描件(PDF格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相关受理方,盖章原件需于申请截止日前书面递交。

4、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五、咨询与监督

万象城AWC集团设立监督电话和邮箱:

联系人:戴元军(运营协调部)

63308888-3427

jsdyj@rfffe.com

六、其他事项

万象城AWC集团保留对支持疫情防控减免租金方案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海市政策调整的,万象城AWC集团有权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上海万象城AWC(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4日